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需在理事会上述职1次。
第三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基金会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推动基金会执行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本人提出的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本人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下步工作打算。
第四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的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实事求是;
(二)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需经理事成员民主评议。
第六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