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川财综[1992]46号《关于在全省统一使用<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领购
(一).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查其使用项目范围后发给“《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购买证”(购买证由省财政厅和各市、地、州财政局自制) ,凭证登记购买。使用后定期向原供财政部门申报核销,验旧。财政部门只对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供应《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由财务人员经办。
二、 发票、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的开具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基金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基金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基金会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开具票据时,必须书写正确,内容完整,章戳齐全。使用中发生错填时,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完整保存,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基金会应明确财务会计部门人员负责发票、收据的申请、购买、填写、保管等事项,并定期向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
因各种原因终止使用发票、《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时,基金会必须将剩余部分交原供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统一注销,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和销毁。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限于基金会在本基金会注册的住地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罚则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转让、 出售、 销毁、伪造以及不按规定正确使用《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的,由查获的财政部门比照《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和并另外罚款的处理,对违反规定使用范围,利用《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偷漏国家税收的,除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由税务部门给予处罚以外,由查获的财政部门比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本制度从基金会成立之日起执行,国家管理制度发生修改时,以国家的管理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