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赋予的理事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策
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换届或改选时,由理事会商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等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候选人,组建换届领导小组,通过规定程序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在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基金会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宗旨使命。
基金会理事会支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接受党组织监督。
基金会理事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
党组织意见,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被选举为基金会负责人的权利,对议决事项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的权利;
(二)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作出说明和限期改正;
(四)调阅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联合三名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六)理事应当享有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为基金会协调、链接资源,帮助筹集公益资金、申报公益项目、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基金会及理事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仔细审读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守基金会秘密,未经理事会许可,不向外发表事关基金会核心利益的信息,维护基金会社会形象。不与基金会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或履行关联交易公开义务。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罢免、增补理事;
(二)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领导基金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理事长依法为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基金会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届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基金会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决议。涉及人事、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议的届次;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三)出席理事名单;
(四)会议议程;
(五)理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六条 基金会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基金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提起罢免动议。罢免动议如无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实名投票反对,则视为通过。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对理事会罢免动议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