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选举工作,保障基金会成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登记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的人选,提交理事会依照章程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的人选,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第四条 基金会可视情况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或秘书长), 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有效。如果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则不用参加选举)。
第七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填写选票,理事应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符号栏内标注同意划“√”、不同意划“×”、弃权划“o”。不划或多划均视为无效票。
第九条 选举之前,应向理事会报告参会人数情况。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选票上因涂改、书写不清无法辨认选票为废票。每位理事只能填写一张选票。
第十一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人。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 选票由基金会统一印制,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