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党 建 制 度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下简称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应全覆盖摸排党员情况,建立相应党员名册。凡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申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条 鼓励支持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基金会的负责人。基金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原则上应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党组织应加强党组织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将优秀党员纳入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四条 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议决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党组织应对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或建议,基金会要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进行处理。
第五条 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基金会换届选举或变更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党组(党委)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六条 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基金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积极落实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职责,突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引领,建立依法自治、按照章程运行、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党组织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和党组织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