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合理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基金会预算管理体制,保证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配和监督基金会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基金会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基金会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根据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发展的需要、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规范项目预算的申报、执行、归档等流程。
第七条 基金会收支预算初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及内容
第九条 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的总原则:科学合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十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募集和运作获得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计划、资金投资计划,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和日常管理的支出计划,包括公益支出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 基金会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基金会预算经批准后,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是基金会事业的经济基础,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
第十四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经理事长审批,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需经理事会讨论、审批或授权副理事长审批。
第五章决算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八条财务部每年决算工作结束后,应当定期组织财务预算审计和不定期的专项抽样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结束后,由财务部向秘书处或理事长办公会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总结汇报本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反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