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
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
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
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
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方针
1.合法审慎方针。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部门或岗位都应当依
法并且审慎地识别洗钱和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认
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2.保密方针。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应当保守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
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客户或其他不相关人员。
3.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方针。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
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
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二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及
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任组长,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管理工作。反洗钱办公室直接向反洗钱主管领导负责,负责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确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管理工作,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财务部、项目部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责任部门。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结算监督岗、业务运行监督岗,负责对异常交易的分析、审核和判断。
第七条 规定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办公室、秘书处、其他相关职能部
门及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形成所有的层次、部门和岗位,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齐抓共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
(1)交易处理系统包括交易控制检查模块,对被列入黑名单中的交易对象的交易或超过限额的交易进行控制。
(2)系统支持对黑名单交易限额的修改。
第八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
(1)审议批准基金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2)对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做出评价,以使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对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
(4)审议批准秘书处提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报告和总结。
(5)审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上报。
第九条 秘书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统一监督、协调公司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2)监督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政策在基金会的
执行。
(3)研究和制定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规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工作办法。
(4)研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策。
(5)监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的工作完成情况。
(6)落实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协调对外工作交流。
(7)审核基金会向人民银行上报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
(8)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培训。
(9)发生可疑交易事项时,协助相关部门深入客户实地进行可疑交易的
调查核实工作。
(10)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条 财务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熟悉掌握签約客户的所有制性质、业务经营的品种与范围、业务经营规模等状况。
(2)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注意观察、了解客户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4)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基金会相关规定随时上报。
(5)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 负责取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负责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资料的审核与登记及调查。
(3)负责客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等信息资料的审核与登记。
(4)负责留存保管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等相关资料。
(5)负责对客户相关信息变更时的跟踪管理。
(6)负责了解签约客户的经营活动基本情况等信息。
(7)有效利用基金会交易平台,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的数据,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任何可疑交易情况。
(8)负责向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整理、加工与上报。
(9)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联络部门与人民银行保持紧密联系,随时汇报相关情况。
(10)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
第十二条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相关业务中,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三条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深入实际调查、访问、调阅相关资料等相应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及其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在与客户建立相关业务关系时,应遵守并严格执行实名制,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业务经营状况。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客户,应通过“全国公民身份证核验系统”或其他合
理手段等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
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
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l.要求与清算组织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2.要求利用基金会的业务系统或服务网络收款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但
个人非经常性转让物品且当月累计收款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者外汇等值
2000美元以下除外。
3.现金交易金额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汇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个人。
4.进行现金交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对于利用自身业务处理系统与公司业务处理系统对接方式进网上支付的客户,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
充分了解其经营活动状况。
第十七条 建立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
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加强对
高风险客户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有提醒
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的条款,适时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凡是客
户已经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己过有效期,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
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 要利用“全国公民身份证核验系统”和支付业务处理系统,预
防利用假名交易、匿名交易进行的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的客户,其当月资金收付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成外汇等值5000美元的,应审核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一条 对上述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审核无
误后,要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
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对公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
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经营、开展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
文件的名称、号码。
第二十三条 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住所地
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的各类、号码。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岗位在涉及资金交易过程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
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向发生可疑交易的客户发出预警通知,提示客户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核实后认为不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应要求其
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如果公司反
洗钱领导小组认为客户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
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各岗位有合理
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的,应立即向基金会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
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应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对异常
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如果确定(或者不能排除)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或者不能排除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的6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反洗钱领导小组反
映情况,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收到情况反映的4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
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异常交易特征,
但反洗钱领导小组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
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异常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用件或者影印件的客户,当月资金收付金额接近但未达到或超过入民币5万元或等值外汇5000元的。
2.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监管部门、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犯罪嫌疑入名单相同或类似的。
3.客户经常性发生单笔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外汇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
整数交易。
4.客户的交易领率、交易金领或交易时间,与其所经营的业务明显不符的。
5.在约1个月的时间内,客户或他人通过相同IP地址为多名客户办理网
上支付业务累计金额较大的。
6.在约1个月的时间内,有单笔或多笔累计金额较大的资金注入客户在支付组织开立的账户,但该账户并不发生任何支付行为,或者发生交易金额相对注入资金金额明显较小的支付行为的。
7.在约1个月的时间内,有单笔或多笔累计金额较大的资金注入客户在支付组织开立的账户,又单笔或分多笔将与所注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出的。
8.两个或少数几个支付组织的客户,相互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交易金额较大的。
9.本报告所称的“金额较大”,对于个人客户的交易,指交易金额接近或
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外汇等值1万美元;对于机构客户的交易,指交易
金额接近或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外汇等值2万美元。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各岗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如果
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后重新报出。
第五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
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
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
要的信息。
第三十条 各部门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登记客户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关联银行账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向直接接入支付清算业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交易对方金融机构名称,交易双方姓名或名称、金融账号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二条 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
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
结束。
第三十三条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
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应采取备份管理、异地保存和信息系统控制等,防止客户身
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 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等方式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会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由
基金会内部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自行进行审计,也可以聘请外部组织进行委托审计。基金会应每季进行一次反洗钱审计工作,也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十八条 审计应重点对基金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制度的执
行情况,基金会反洗钱组织管理架构建设,内部秘书处、反洗钱办公室、
反洗钱各岗位履行反洗钱职责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对基金会存在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落实责任人,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实施跟踪反馈,全程监督制约。
第七章 反洗钱培训措施
第四十条 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为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以多样化的形式和手段,让基金会员工了解反洗钱的特点、国家反洗
钱政策和打击反洗钱活动的成果。
第四十一条 每年应对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进
行三次培训。培训应重点结合基金会存在的反洗钱工作特点与案例,充分考虑各部门及各岗位反洗钱职责,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与辅导。确保反洗钱专职或兼职人员都能够接受反洗钱知识培训。
第四十二条 每年应指派相关反洗钱岗位的员工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大专
院校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反洗钱培训,深入理解掌握反洗钱知识,着力提高
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分析能力,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第四十三条 组织人员编写反洗钱宣传材料,汇集有关反洗钱案例,发送
至每个员工,及时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随时了解反洗钱动态及反洗钱形
势,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及职业敏感度,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章 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各部门及工
作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十五条 指定反洗钱办公室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
的联系部门。
第四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基金会应指派一名
相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全程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期
间的沟通、协调、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 当基金会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
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会议,
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调查人员调阅相关账簿、凭证等信息资料时,联络人应首先
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并提供调阅清单,再由相关人员办理调阅手续后予
以提供。调查人员约谈有关人员时,亦应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后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对于调查人员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
相关人员或部门主管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后留按规定保管。
第五十条 调查结束后,应由反洗钱办公室向基金会主管领导汇报人民银
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
其九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按要求保管的所有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为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搜集的信息,
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透漏。
第五十二条 对可疑交易现象要严格保密,除向交易主体进行查询或调查
外及报告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有关任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和相
关信息,在调查期间,要严格保密,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章 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
第五十四条 建立专门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第五十五条 从交易处理系统中批量抽取交易明细记录。
第五十六条 根据设定模型分析生成可疑交易预警报告,供专人分析后形
成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或将交易对象加入黑名单。
第五十七条 定义新的分析模型和灵活的参数调整能力,形成的新的行为
分析模型。
第五十八条 实行黑名单和交易限额控制
1.交易处理系统包括交易控制检查模块、对被列入黑名单中的交易对象
的交易或超过限额的交易进行控制。
2.系统支持对黑名单交易限额的修改。
3.黑名单来源于监管机构及公安等执法部门以及可疑交易监测系统预警
报告的分析结果。
第五十九条 通过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保存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客
户的名称、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交易账户信息、相关联的银行结算
账户信息等。
第六十条 通过数据库和磁带备份的方式保留交易明细数据,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联机保存一年,磁带备份保存五年。
第六十一条 健全的系统安全和权限设置,保证反洗钱信息安全。
1.通过网络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的设备才能访问反洗钱信息。
2.通过区分用户角色与权限,控制只有必要的人员才能按触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市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