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规范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承接项目流程如下:
(一)项目立项与申请。由项目组成员申请承接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前期的评估。
(二)项目比选方案设计。根据政府部门或项目甲方的文件要求设计项目方案(或投标书)。
(三)项目承接。取得项目之后,按照项目比选方案(或投标书)进行实施。
(四)任命项目负责人。由基金会理事会主要负责人任命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工作人员。
(五)项目启动与实施。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同项目工作人员共同协作完成工作。
(六)项目监管控制。在实施项目方案过程中实行全程督导监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方案调整,使工作与项目目标契合。
(七)项目结项。项目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之后,整理资料形成完整的结项报告。
(八)项目总结验收。根据不同项目组织总结验收和自查评估工作,总结、分析经验得失,拟制改进方案。
(九)项目审计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或接受第三方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十)项目资料的存档和对资助方的反馈。
第三条 基金会承接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一)项目申请:根据章程的业务范围策划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其它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合作项目。
(二)项目设计:根据项目要求设计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设计要充分考虑实施背景和理论支撑,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执行方案。
(三)项目承接:制定《项目申报书》,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第四条 基金会实施承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对项目工作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明确安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开展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甲方对项目的需求,选择对应的项目专业执行团队,以确保项目实施方案顺利完成。
(二)指定项目负责人。采用“一对一”项目负责制,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全过程,并根据项目的不同需要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配合执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工作人员由基金会理事会指定。
(三)制定项目研究方式。根据甲方对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研究方式。需明确项目的目标和工作内容,确保项目的完满完成。
(四)制定项目完成时间和安排。根据甲方要求和实际情况需要,厘清项目工作内容。明确项目各项工作完成的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确保项目工作人员对工作内容有清晰的认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项目预算涵盖该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需要修订项目预算补充协议的要报经甲方同意。项目预算调整需按照相应的预算调整流程进行,实现全面预算管理。
(六)项目成果交付。根据项目合同要求按时向甲方交付项目成果,如研究报告或结项报告等资料。
(七)根据甲方对项目的要求开展评估。
第五条 基金会承接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任期。项目负责人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项目单位的验收完毕时止。
(二)职责。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对所指定项目实行全面领导,全权负责;对项目的需求性、可行性、发展性进行评估;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完成项目活动计划和方案的设计;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项目的进展、质量等全面组织、管理并负全责;撰写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报告和数据;编制项目文件、项目小结,并接受验收。
第六条 基金会承接项目的启动与实施:
(一)项目确定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执行落实。由项目具体执行人制定项目推进计划,具体推进计划应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各项内容编制。
(二)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含志愿者),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专家,对项目的所有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三)严格按《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逐项落实到位,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应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和新的计划,按照基金会内部工作程序报批,并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密切关注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和甲方的需求,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与《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不符时,需根据实施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使工作内容与项目目标和甲方要求相符合。
(五)开展项目活动或调研时,应编制相应具体的活动计划,每次项目活动或调研结束后,应将活动或调研中使用的资料保存完整,并对活动或调研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六)项目工作人员应与甲方和项目相关各方保持密切联系进行交流沟通,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反馈,做好项目总结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受益对象遴选与管理 基金会公益项目受益对象遴选坚持公平公正、精准救助、依规审核原则,严格限定在项目约定的救助范围和帮扶条件内,确保慈善资金精准惠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
(一)准入条件。申请项目资助的受益对象须同时满足:
1.符合项目规定的救助病种、服务需求及身份条件(如低保、特困、低收入、因病致困家庭等);
2.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医疗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佐证材料;
3.不属于基金会资助排除范围。
(二)遴选程序:
1.申请:受益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合作机构提交资助申请及全套佐证材料;
2.初审:项目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信息真实性与项目匹配度,必要时对接机构核验病情与费用;
3.复核:基金会秘书处对初审通过名单进行复核,对大额救助或特殊病例可联合社区、医疗机构开展核实;
4.公示:拟资助名单在基金会官方渠道或受益对象所在属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确认: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纳入项目资助范围。
(三)动态管理。项目执行中发现受益对象弄虚作假、不再符合资助条件或因个人原因终止治疗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终止资助;已违规发放的资助资金依规予以追回。
第八条 加强承接项目内部控制:
(一)项目执行人应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对照《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如发现遗漏项目,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按实施项目制度,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进行控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目标进行检查,如发现偏差,应及时提出项目修改实施意见,项目工作人员应根据修改意见采取调整工作方法,以到项目预期目标。
(三)基金会理事会或授权负责人应定期考核项目工作人员,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相应工作人员按项目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执行方遴选与管理 基金会对外发包、委托合作执行的公益项目,须按本规定遴选执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权责与服务标准。
(一)遴选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适配、权责清晰原则,优先选择具备公益服务经验、专业能力强、信用良好的机构作为执行方。
(二)准入条件。执行方须同时具备:
1.合法登记的法人资质,业务范围涵盖对应医疗或公益服务内容;
2.有同类医疗或公益项目执行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不良信用;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能够保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三)遴选方式。根据项目合作金额分级确定:
1.单次合作金额10万元以下的,采用询价比选方式,候选机构不少于3家,形成书面比价记录;
2.单次合作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方式,组建评审小组综合评定;
3.特殊专业医疗服务、独家资质项目,经理事长审批后可定向委托执行。
(四)评审与审批。评审小组由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秘书处代表组成,重点评审执行方案、专业能力、报价合理性、过往项目成效等;评审结果报理事长审批,合作金额≥30万元的须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履约管理。项目负责人对执行方履约情况全程督导,开展中期检查与结项验收;对执行不力、违规使用资金、服务不达标的执行方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基金会承接或采购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所有资金收支需通过基金会银行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分类与列支原则 基金会项目经费实行分类核算、归口管理,所有支出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严格对应项目预算用途使用,项目直接成本、运行成本从对应项目经费列支,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行政办公支出从基金会管理费用统筹列支,不得违规计入项目成本。
(二)真实合规原则:所有支出须真实发生,凭证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要求。
(三)公益优先原则:优先保障项目直接成本支出,严格控制项目运行成本及管理费用规模,最大化慈善资金的救助效益。
(四)预算约束原则:所有支出须纳入年度总预算及单个项目预算,超预算或预算调整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类支出列支范围与支付标准 本制度所涉经费分为四类,列支范围及支付标准结合公益属性明确如下:
(一)项目直接成本 指直接作用于公益受益对象、构成项目核心公益产出的支出,全部纳入慈善活动支出核算。 列支范围:
1.受益对象救助金、补贴、资助等直接资助支出;
2.药品、医用耗材、医疗防护物资等采购与分发支出;
3.公益筛查、医学检测、义诊服务等直接医疗服务支出;
4.项目专用医疗设备、康复器械购置及配送支出;
5.其他直接惠及受益对象的支出。
支付标准:严格按照项目方案、资助标准、采购合同及捐赠协议执行;批量物资采购须履行询价比价程序,单笔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须提交专项采购方案及审批文件。
(二)项目运行成本 指为保障公益项目落地执行发生的配套性、间接性项目支出,纳入慈善活动支出核算。列支范围:项目调研、差旅、场地租赁、物料制作支出;
1.志愿者补贴、志愿者保险及培训支出;
2.项目宣传推广、成果制作支出;
3.项目评估、专项审计、第三方专业服务支出;
4.项目合作方执行服务费、督导费支出。 支付标准:差旅费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执行,超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5.志愿者补贴统一按50元/人/天标准执行,凭签到表、补贴发放表据实列支;
6.合作方服务费按合作协议约定标准,与项目进度匹配拨付。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指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员类支出,纳入管理费用核算。
1.列支范围: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
2.支付标准:按照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薪酬水平参照当地非营利组织同行业平均水平合理确定,符合慈善组织工作人员薪酬相关监管要求。
(四)行政办公支出 指基金会日常行政运转所需的共性管理支出,纳入管理费用核算。
1.列支范围:办公用品采购费、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通讯费、办公设备购置与维修费、年度审计费、法律咨询费、行政类差旅费等。
2.支付标准:按照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厉行节约,严控非必要开支。
第十三条 支出比例管控要求 基金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以下比例标准:
(一)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含项目直接成本、项目运行成本)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含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行政办公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0%。如基金会净资产规模变动达到法定档位标准,按对应法定要求同步调整。
(二)单个公益项目中,项目运行成本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支出的20%;因项目特殊性需突破比例的,须在项目预算中专项说明,报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捐赠人通过捐赠协议对项目支出结构、管理费用列支比例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所有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权责对应:
(一)单笔支出金额<2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初审确认业务真实性,财务部门复核票据与标准合规性,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终审。
(二)单笔支出金额≥50万元的,须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支付。
(三)项目预算调整、管理费用超比例动支等特殊事项,须履行专项审批程序;涉及重大支出结构调整的,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详细的项目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协议签订后,甲方依据协议约定预支基金会一定比例的项目运行经费。项目执行完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执行,项目部门根据提交的拨款申请、项目相关资料初审通过后向财务部门提请拨付资金审核,按程序报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拨付。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劳务费的拨付:
(一)按照项目的合作协议按时拨付给合作方劳务费,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收款单位账户;
(二)按照项目合作协议应拨付给专家的劳务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专家个人银行卡;
(三)项目结项后给志愿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务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工作人员的个人银行卡。
第十九条 项目回访与成效跟踪 基金会建立项目全周期回访机制,跟踪评估公益项目实施成效,持续优化项目质量与救助精准度。
(一)回访分类与频次:
1.过程回访:项目执行中期至少开展1次回访,重点核查项目进度、资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受益对象阶段性反馈;
2.结项回访:项目结项后3—6个月内完成成效回访,重点救助项目可延长至12个月跟踪康复与预后情况;
3.重点抽查:单笔万元以上大额救助、特殊病例项目实行100%回访;普通救助项目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回访。
(二)回访方式。结合项目特点,采取电话回访、入户走访、合作机构对接核实、线上问卷调研等方式开展,回访过程留存书面记录或影音资料。
(三)回访内容。主要包括:受益对象资助资金/物资到位情况、医疗救助效果、康复状况与后续需求;执行方服务质量、项目落地合规性;项目社会成效、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等。
(四)结果运用。回访记录完整纳入项目档案,回访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方限期整改;回访结果作为后续项目优化、执行方信用评级、受益对象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典型救助案例用于公益宣传前,须征得受益对象书面知情同意。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