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部财务收支、资金运作、资产管控、会计核算、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各项财务工作,是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核心准则,全体理事、工作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依据理事会授权履行管理责任,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原则;
(四)坚持合理使用、保障安全、注重效益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管理模式,财务开支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工作接受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及监事会监督指导。
第五条 财务管理核心职能: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监督预算执行与资金使用,开展财务分析,为基金会决策提供合规、准确的财务依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岗位管理
第六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财务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金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大额支出及财务管理制度,统筹统筹财务各项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务纪律,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实行账、款、物分岗管理,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票据分人专管,严禁一人全程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务工作。
第九条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凭证审核、账务登记、预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出具、会计档案整理归档、税务申报、财务数据分析、配合各类审计检查,保管财务专用印章,建立资产备查台账。
(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日常管理,登记日记账、核对账务、办理资金收付、保管空白票据及印鉴,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须在7日内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办理正式交接手续,确保财务工作无缝衔接。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体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外币捐赠业务按实际结汇汇率折算入账。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实物捐赠,统一开具官方捐赠专用票据,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范。实物捐赠按公允价值入账,完善验收、登记手续。
第四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每年年初结合上年结余、本年度工作计划及预计收支情况编制年度预算,区分限定性、非限定性公益支出,对于支出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应明确项目支出计划,预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审批规则:基金会当年支出事项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事项资金在2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监事(或监事长)、理事长审批;单个事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支出超预算总额20%以上的,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须在理事会会议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全面开展决算工作,编制决算报告,梳理全年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向理事会、监事会汇报,并按要求报送业务主管及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相关财务收支实行专门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坐收坐支、私设账外账、挪用资金。
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政府补助是指依法承接相关政府职能、履行相关职责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服务收入是指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是指依据本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的投资行为取得的合法收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所有收入及时入账,分类核算,清晰可查,严格按章程规定范围使用。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支出包括业务活动费用、运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费用是指为实现章程规定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运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租赁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如折旧费、修理费。加强支出管理,基金会的支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上年末净资产的8%;
(二)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控制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规范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研究处置。
(三)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费用、运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支出计划,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定向捐赠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金额、时限执行;非定向捐赠大额支出须经理事会审批,严禁超范围、超权限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公务活动产生费用,应该使用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应事先经授权部门或负责人同意,且使用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杜绝白条抵库、违规借支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执行机构或相关项目负责人,定期向理事会或授权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审批权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日常预算支出分级审批,严格按权限执行:
(一)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预算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通过;其中20万元以上的金额理事长审批通过后,也需通报理事会成员;
(二)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预算支出直接报理事长审批,理事长通报理事会成员并通过2/3以上的理事同意后,方可审批通过;
(三)50万元以上的预算支出,需由理事长报批理事会审批,理事会80%以上的理事同意后方可审批通过;
(四)重大项目的预算支出,需要召开理事会并按照《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章程》做出决议后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日常报销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及时报销原则,报销票据真实合规,经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入账报销,不合规票据财务有权拒收。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所有捐赠票据、发票、支票等由财务部门统一购领、编号、登记、保管、核销,专人专管,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印制、购买、保管票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管理使用的各类票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
(二)基金会的各类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其中,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须依法依规开具各类票据。其中,在实际收到捐赠后,要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根据捐赠财产的证明材料确认收入,并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各类票据,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基金会的各类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不得将各类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票据的适用范围: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活动事项类型开具相应票据。按照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时,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财物捐赠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资产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所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严禁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实物及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规范购置、验收、调拨、维修、报废、盘点全流程管理,每年年终实地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按规定年限分期摊销;定期开展资产减值核查,对减值、损失资产按规定计提减值、规范处置。
第三十一条 受托代理资产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变更受益人,全程留痕备查。
第九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遵循合法、安全、高效、保值增值原则,所有投资活动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严禁违规投资、风险投资,严控资金运作风险,保障基金会公益资产安全。
第十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包含财务会计报表和完整文字性财务情况说明,报表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所有报告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五条 财务文字说明为财务报告核心组成部分,必须全面涵盖以下内容:
(一)资产状况:详细说明期末资产总额、资产结构、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占比、资产质量及管控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业务活动情况:全年各项收入、支出明细,公益项目开展情况、资金落地使用成效、日常运营开支情况;
(三)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差异分析:对比年度预算与实际收支,逐项说明超支、节约原因,分析预算执行偏差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预算规划:明确下年度收支预算、公益项目预算、运营经费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财务管理状况及问题:总结年度财务管控成效,梳理制度执行、资金管理、资产管控、票据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提升方案;
(六)重大财务事项披露:完整披露年度内重大公益项目资金募集、管理、使用情况;重大投资决策流程、审批及落地情况;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审批、交易明细、披露情况;重大资产减值、资产损失的核查、处置及报备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按规定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盖章,定期报送业务主管、登记管理机关,同步向捐赠人公开披露。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须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接受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审计监督管理要求
(一)年度审计: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公示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换届/离任审计: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离任,必须开展专项离任、换届财务审计,厘清财务责任;
(三)重大项目审计:单笔大额、重点公益项目结项后,开展专项项目审计,核查资金募集、拨付、使用、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监督职责与流程
(一)监督内容:全程监督预算执行、资金收支、资产管控、票据使用、捐赠协议执行、重大财务决策、关联交易、资产减值处置等全部财务活动;
(二)监督程序:监事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财务核查,查阅财务凭证、账簿、报表及项目资料;发现违规问题有权叫停资金支付、提出整改意见,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向理事会、主管单位报备;
(三)全程跟进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执行、披露全流程,确保合规透明。
第四十条 捐赠人监督与信息反馈
(一)主动向捐赠人定期报告捐赠资金、实物资产的募集、管理、使用、结余情况及项目实施成效;
(二)畅通捐赠人查询渠道,对捐赠人提出的查询、核查、意见建议,及时、如实答复反馈;
(三)严格履行捐赠协议,违规使用捐赠资产的,主动整改,接受捐赠人合法维权要求。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与暂收暂付款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所有财务凭证、账簿、报表、审计报告、票据存根、项目财务资料等,由财务部门统一整理归档,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查阅、销毁,档案不得私自外借、篡改、损毁。
第四十二条 严格暂收暂付款管理,办公采购、公务支出预支须填写借款单,履行审批手续,经办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报销结清,财务定期清理往来款项,杜绝长期挂账。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与附则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财经纪律,存在虚报冒领、挪用资金、违规开支、票据造假、资产流失等行为的,依规追责;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