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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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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四川省社会组织建设治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基金会兴办或实际控制的法人实体单位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基金会基金会兴办或实际控制的法人实体单位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本制度后续内部程序性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与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公平公允原则:交易条件应不低于与非关联方进行同等交易的条件,定价公允。

(三)公开透明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和实施情况应按规定披露,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

(四)必要性原则:关联交易应具有充分的商业理由或公益目的,避免不必要的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与基金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金会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捐赠人;发起人;理事、监事、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上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由上述个人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基金会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类型包括:

交易类别

具体示例

购买与销售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如委托培训、项目执行、会议举办、咨询服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资产与权利交易

购买或销售动产、不动产等资产;授权使用知识产权、品牌、名称等。

资金往来

提供借款、资金拆借;进行股权投资;代垫款、代偿债务。

资源转移

接受捐赠;提供资助;无偿使用资产、服务或人员。

其他交易

共同投资;担保;租赁;与管理层、理事签订的薪酬及福利协议。

第六条  以下情形可不视为本制度管理的关联交易:

向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支付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的合理薪酬和履职补贴。

第七条  关联交易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依据交易金额和性质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交易类型

金额标准

决策机构与要求

一般关联交易

单笔或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低于50万元

由秘书审议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

单笔或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50万元至200万元

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审议时,关联理事须回避表决

特别重大关联交易

单笔或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200万元

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应按照监管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报备手续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事前申请:经办部门提交《关联交易申请表》,详细阐述交易背景、必要性、具体内容、预期效益及定价依据。

(二)初步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预算的合理性和财务合规性;法务人员或外聘顾问负责审核协议的合法合规性。

(三)第三方评估:对于重大资产交易、无形资产转让或复杂的服务采购,应聘请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或咨询报告,作为定价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会议审议与表决:决策机构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应充分讨论,关联方成员必须回避并不得参与表决。会议纪要须完整记录审议过程、主要意见、回避情况及表决结果。

(五)协议签订:所有关联交易均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内容、定价、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公允性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国家或地方有统一定价或指导价的,依其规定。

(二)无政府定价的,优先参考可比的、独立第三方之间的市场价格。

(三)无市场价格可比的,可参考关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交易的价格。

(四)若上述价格均无法获取,可按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成本加成法)确定。

第十条  关联方回避制度:

(一)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关联交易时, 会议主持人应首先宣布关联方名单。关联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申明其关联关系,并提出回避申请。

(二)关联方当事人不得参与该议题的讨论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非关联方成员行使表决权。

(三)会议记录人须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记录关联方的申明、 回避情况及最终的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依法依规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内部报告:理事会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二)社会公开:重大关联交易应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概述及公允性说明。所有关联交易均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社会公众披露。

(三)监管报备:重大关联交易应在发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 (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四)年度报告报备: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应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中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建立关联交易专项档案,秘书处统一管理。档案应包括:申请表、审批文件、决策会议纪要、定价依据、第三方报告、协议合同、履行凭证(发票、付款记录)、披露文件等。所有档案材料保存年限参考相关档案保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从事以下关联交易行为:

(一)向任何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无偿占用、拆借基金会资金。

(三)承担应由关联方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进行任何价格或条件明显不公允、损害基金会利益的交易

第十四条 因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回避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基金会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并投赞成票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处班子成员及其他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5125日第届第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