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基础监督,防范资金与运营风险,保障捐赠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基金会章程、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基金会审计人员(或委托低成本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规和基金会制度,对资金收支、公益项目、资产管理、合规执行等核心环节进行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精简、高效”原则,不受其他人员干预,重点聚焦高风险事项,避免过度审计增加运营负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理事、监事,覆盖所有业务和管理环节。
第五条 核心审计目标:
1. 监督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
2. 核查资金收支、资产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
3. 识别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建议,推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
4. 防范舞弊、挪用、侵占等行为,保障资产安全;
5. 促进基金会提升公益项目成效,维护社会公信力。
第六条 基金会不设独立审计部门,由监事会指定1-2名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优先选择非财务、非项目执行岗位的理事/监事,或具备基础财务知识的外部志愿者),审计工作直接向理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全程监督。
第七条 兼职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1.审计人员需具备审计、会计、财务、公益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拥有相应的从业资格,熟悉国家慈善领域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管理制度;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审计工作中获取的基金会涉密信息;
3.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需主动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审计人员核心职责:
1. 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2. 开展现场审计,收集关键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 出具审计报告,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4. 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提出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流程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范围聚焦高风险核心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1.财务收支审计:捐赠收入、资金支出、投资业务、费用开支等;
2.项目管理审计:公益项目立项、预算、实施、验收、评估等全流 程;
3.资产管理审计:固定资产、捐赠物资、保管、处置等;
4.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完善情况;
5.合规审计: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基金会章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6.专项审计:根据理事会、监事会要求,开展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实施等专项审计;
7.其他审计:理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具体审计内容
(一)财务收支审计 :
1. 捐赠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及时入账、开具捐赠票据,是否存在账外账、“小金库”;
2. 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是否符合授权审批流程,票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按照捐赠协议、预算执行,是否存在挪用、侵占资金等行为;
3. 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是否经理事会审批,是否符合低风险投资要求,投资收益是否及时入账、规范管理;
4. 费用开支的合规性,行政办公开支是否控制在规定比例内,是否存在超标准开支、浪费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审计:
1. 项目立项审批流程是否规范,可行性研究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基金会公益宗旨;
2. 项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预算支出;
3. 项目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计划要求,责任分工是否明确,进展是否及时,合作伙伴管理是否规范;
4. 项目验收、评估流程是否规范,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佐证材料是否完整;
5.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虚构项目支出、伪造票据等行为。
(三)资产管理审计:
1.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保管、盘点、处置流程是否规范,台账是否完整,账实是否相符;
2. 捐赠物资接收、验收、保管、发放、盘点流程是否规范,台账是否完整,去向是否可追溯;
3. 无形资产登记、使用、维护、处置流程是否规范,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四)内部控制审计:
1.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覆盖所有业务环节;
2. 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是否有效运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审批等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 内部监督、部门自查机制是否有效,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
(五)合规审计:
1. 是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民政、财政等监管部门要求;
2. 是否严格执行基金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理事会、监事会决议是否有效执行;
3. 信息公开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年度审计计划制定
1. 每年12月15日前,审计人员制定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2. 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报理事长备案即可。
第十二条 审计准备
1. 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发出审计通知书;涉及疑似违规的紧急事项,可突击审计,不提前通知;
2. 准备审计清单,明确需提供的资料(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项目台账、物资收发记录等)。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
1. 审计人员通过查阅凭证、核对台账、询问经办人、实地查看物资等方式收集证据;
2. 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当场与相关人员核实,记录关键信息,编制电子审计工作底稿;
3. 全体人员需配合审计,不得拒绝提供资料或隐瞒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编制与审批
1. 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2. 征求被审计人员意见(3个工作日内反馈),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3. 最终审计报告报理事会、监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
1. 被审计责任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
2. 审计人员跟踪整改进度,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出具整改核查意见;
3. 对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1. 审计档案以电子档为主、纸质档为辅,包括:审计计划、通知书、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整改方案及核查意见;
2. 档案由审计人员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7年,涉及重大违规的档案永久保管;
3. 审计档案查阅需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查阅、复制、泄露审计档案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权限:
1.有权查阅基金会所有财务账目、会计凭证、报表、合同协议、项目资料、资产台账、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
2.有权实地核查基金会固定资产、捐赠物资、项目实施现场等,核实相关情况;
3.有权向基金会各部门、员工及合作伙伴询问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要求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有权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批评、制止意见,情节严重的,建议理事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有权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提出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的建议;
6.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配合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对拒绝配合、整改不力的,可向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行使审计权限时,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管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审计工作中获取的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责任:
1.审计人员需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客观、公正、严谨;
2.因审计人员失职、渎职,导致审计结果失真、遗漏重大问题,或泄露涉密信息、滥用职权的,追究相关审计人员责任;
3.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串通舞弊、隐瞒问题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聘用(或委托)关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人员责任:
1.被审计部门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不得隐匿、篡改、伪造资料;
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追究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3.存在挪用、侵占资金、资产,虚构项目支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民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2026年6月11日第四届第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及基金会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