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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合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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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外合作行为,保障合作项目合法、有序开展,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率,维护基金会、合作伙伴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与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个人等各类主体开展的所有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募集、物资捐赠、项目实施、志愿服务、宣传推广等合作形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合作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基金会章程规定。

2. 公益导向原则:所有合作项目应以实现慈善宗旨为核心目标,确保合作资源用于公益事业,不得从事任何违背慈善宗旨的活动。

3. 平等自愿原则:合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4. 诚实守信原则:合作各方应恪守诚信,如实履行合作协议约定,及时、准确披露合作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5. 风险可控原则:对合作项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基金会财产安全和声誉不受损害 。

第二章 合作对象管理

第四条 合作对象资质要求

1. 企业类合作对象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经营活动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公益价值导向。

2. 社会组织类合作对象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明确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具备开展相关公益活动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社会评价良好。

3. 政府部门类合作对象应是具有相关职能和管理权限的合法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合作项目需符合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发展规划。

4. 个人类合作对象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公益热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合作对象筛选流程

1. 信息收集:通过公开招募、推荐、自主联系等多种渠道收集潜在合作对象信息,建立合作对象信息库。

2. 初步评估: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对潜在合作对象进行初步资格审查,重点核实其资质文件、业务范围、社会声誉等基本信息,筛选出符合基本条件的合作对象。

3. 实地考察:对于拟开展重大合作项目的对象,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其运营状况、管理水平、项目执行能力等情况,并形成考察报告。

4. 评审决策:成立由基金会管理层、相关领域专家、监事代表等组成的合作评审小组,对考察合格的合作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合作对象。

第六条 合作对象档案管理

1. 为每个合作对象建立独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对象基本信息、资质文件、合作协议、项目执行报告、财务收支记录、沟通往来文件等。

2. 安排专人负责合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少于合作项目结束后10年。

第三章 合作项目管理

第七条 合作项目立项

1. 合作项目发起部门或人员应根据基金会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社会需求和合作对象资源,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填写《合作项目立项申请表》,详细说明项目背景、目标、内容、实施计划、预算安排、预期效益等。

2. 项目立项申请提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合作评审小组进行立项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经理事会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

第八条 合作协议签订

1. 项目立项后,基金会应与合作对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 合作双方的基本信息;

- 合作项目的名称、目标、内容、实施周期和地点;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合作资金或物资的数额、用途、交付方式和时间节点;

- 项目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方式;

- 信息披露和宣传推广要求;

-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协议的生效条件、变更和解除条款。

2. 合作协议需经基金会法务部门审核,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条款清晰明确,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协议签订前,应按照基金会内部审批流程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九条 项目执行与监督

1. 合作双方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推进项目实施,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执行团队,制定详细的项目执行计划和进度表,并定期向对方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2.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合作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物资管理、受益对象反馈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合作方整改。

3. 合作项目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合作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基金会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和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明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条 项目评估与结项

1. 合作项目结束后,基金会应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目标达成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资金使用效率等。

2. 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对于评估合格的项目,办理项目结项手续;对于评估不合格的项目,要求合作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追究合作方违约责任。

第四章 资金与物资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1. 合作项目资金应纳入基金会统一财务管理,设立独立的项目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或截留。

2. 合作资金的收支应严格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合作协议约定执行。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手续,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

3. 定期对合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审计结果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物资管理

1. 对于合作项目涉及的捐赠物资,应建立严格的物资管理制度,包括物资的接收、验收、存储、发放和使用等环节。

2. 物资接收时,应认真核对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确保与捐赠协议一致,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物资存储应符合相关要求,做好防潮、防火、防盗等工作。

3. 物资发放应制定详细的发放计划和流程,确保物资准确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并做好发放记录和签收手续。定期对物资库存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宣传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1. 基金会应按照《慈善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合作项目信息,包括合作对象、合作项目内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

2. 信息披露渠道包括基金会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年度工作报告、新闻发布会等。重大合作项目信息应在项目立项、执行过程和结项阶段分别进行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宣传管理

1. 合作项目的宣传推广应遵循真实、客观、适度的原则,不得夸大宣传或进行虚假宣传,维护基金会和合作对象的良好形象。

2. 宣传内容和形式需经基金会宣传部门审核,涉及合作对象商业宣传的,应在不违背慈善宗旨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基金会名义进行合作项目宣传。

第六章 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

第十五条 风险防范

1. 在合作项目立项前,应对合作对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等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 加强对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合作方违约、项目实施受阻、法律纠纷等。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

1. 制定合作项目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的定义、分类、报告程序、处理原则和应对措施。

2. 发生应急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减少损失和不良影响,并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四届第七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