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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证书保管及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证书管理工作,确保证书有效保管和安全利用,《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是基金会证书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秘书处(或办公室)是证书管理使用的具体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需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借出。证书使用后,需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否则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秘书处(或办公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