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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四川仁爱医疗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需在理事会上述职1次。

第三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基金会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推动基金会执行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本人提出的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本人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下步工作打算。

第四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的要求:

()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实事求是;

()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需经理事成员民主评议。

第六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